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我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社会组织分类监管,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和卫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卫滨区实际,特制定《卫滨区社会组织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于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类别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根据以下标准共分为A(红名单)、B、C、D(黑名单)四类:
(一)A类社会组织(红名单)
在社会组等级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4A等级社会组织:
1.设立党组织且党组织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党建工作优异;
2.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3、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4、具有良好社会信誉。
(二)B类社会组织
1.在社会组等级评估中获得4A等级且未列入A类的社会组织;
2.在社会组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的社会组织;
3.3A等级以下或无等级社会组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时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报告;
(2)严格依规依章办事;
(3)内部管理规范;
(4)重大活动及时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三)C类社会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或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2.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3.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5.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四)D类社会组织(黑名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被列入异常名录满2年的;
2.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3.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4.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5.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6.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确定
(一)由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归集、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确定A-D类社会组织名单。
(二)已确定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发现存在不符合本等级的情形或存在C类、D类社会组织的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降低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三)已确定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发现满足更高等级的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三、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一)对社会信用良好的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双随机”抽查比例可适当低于规定的比例。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2.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3.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4.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5.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二)对社会信用一般的B类社会组织,采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约束,以实施“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措施,加强必要监管。
(三)对社会信用不良的C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2.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适当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
3.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四)对严重失信的D类社会组织,除采取C类社会组织监管措施外,登记管理机关可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大幅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
2.不给予资金资助;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4.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5.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6.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