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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4-02 16:51 信息来源:卫滨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10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应急管理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应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重点检查应结合实际情况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按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相关的执法人员。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频次和抽查方式等内容,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相关文书。检查方案由实施随机抽查工作的室、大队负责制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含复查),依法有检查频次要求的企业检查次数不受前款限制。对同一企业,应急管理局不同内设机构实施检查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实行综合检查。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抽签方式,匹配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和检查过程,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由实施抽查工作的股室、大队根据检查任务和工作职责,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以抽签方式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先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执法人员组建成若干检查小组,再将抽查对象与检查小组抽签匹配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取相应的专家参加监督检查,专家抽取方式按专家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可以采取定向(在抽查对象名录库指定分类的特定主体中抽取)或者不定向(直接从所有主体中抽取)抽查方式确定待查对象。对于已经抽查过的企业,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三条  因被检查对象关闭、停业、生产经营场所迁移等特殊情况,致使抽查任务无法执行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次抽查任务。同时,该企业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在每次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实施抽查工作的室、大队向局法制机构提交检查相关文书。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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