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规范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有应急管理领域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应急处置经验,能够积极发挥智库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调查评估、综合防灾减灾等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区应急局成立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专家库及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审定入库专家,协调解决专家管理和使用等重大问题。
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家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分为以下五种类别:
(一)应急处置类
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领域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领域突发事件预警监测、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评估和救援指导等技术支撑。
(二)现场检查类
参与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灾害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及其他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调查评估类
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评估鉴定,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事故灾难教训,为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四)咨询服务类
参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课题调查研究,为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五)教育培训类
参与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贯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教育培训,为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专家按其熟悉的专业领域分为 :
(一)化工类(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医药制造、仓储(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烟花爆竹、炸药及火工产品等);
(二)非煤矿山类(地下矿山、非煤露天矿山、尾矿库、石油开采等);
(三)工贸类(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烟草、纺织、商贸、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等);
(四)应急救援类(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技术、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信息化技术、应急装备建设、应急救援工程实务等);
(五)消防类(消防装备、消防设施检测、建筑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
(六)自然灾害类(水旱、地震、地质、森林灭火、草原灭火等)。
第二章专家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规范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
(三)获取相关专家服务费用;
(四)检举、申诉侵犯专家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区应急局名义开展有关工作。
第九条 开展现场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专家应当回避:
(一)对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审查或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二)同一工作组内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三)专家本人曾在被审查单位任职;
(四)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审查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
(五)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六)专家本人与被审查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七)在中介机构任职的专家一般不得承担现场检查类工作任务。
第三章专家库组成
第十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少于5年,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能够深入现场开展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处置与事故调查分析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65周岁,特别优秀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专家库组建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报:办公室根据本办法,下发通知,面向社会各行业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专家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原则,进行申报;
(二)审查:办公室按照专家条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对专家专业能力进行审查;
(三)评定: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专家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定;
(四)公示: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拟纳入区应急局专家库人员名单在卫滨区人民政府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入库: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纳入区应急局专家库,颁发专家聘书,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每届 3年,专家任期与专家库届期保持一致,任期届满时由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组织开展换届工作。届内确需补充专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增补。
第四章专家使用
第十三条 需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时,由使用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
若专家库中无符合需求的专家或符合需求的专家数量不足时,优先从市专家库抽取。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部门负责专家聘用期间的日常管理,在专家工作完成后 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对专家本次工作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专家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结合专家使用部门给出的评定意见,每年度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专家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报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表现优秀或履职尽责较差的专家,经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表彰或约谈调整。
第十六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经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办公室对相关专家进行约谈或调整退出专家库:
(一)无正当理由,不承接区应急局工作任务;
(二)不履行专家义务,违反回避原则,妨碍工作正常开展;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区应急局名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发生的费用按照区应急局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