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工作细则
一、抽查依据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 正。
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 管理。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
三、抽查方式
1.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已经建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人单位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四不两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省、市等上级部门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在已经建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人单位目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及人员;
第三步: 在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 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
第五步: 向局分管领导汇报(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步: 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 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督检查信息;
第八步: 总结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