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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1-01-06 11:20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1314

卫滨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工作指引

为全面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强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评价对象

管辖的经营满一年的企业(包括一般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各行各业各种类型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各种类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二、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九)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十)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评价方式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根据书面审查结果,并结合上一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等工作情况,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等级评价,划分为A、B、C三类。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四、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分类监管措施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各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通过信用卫滨发布红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开其良好信用信息。优先推荐参加全国、省、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诚信企业等各类荣誉用人单位评选。优先参与岗前、在岗技能提升、企业新型学徒制等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免予对其进行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一年。  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按照正常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进行监管,并积极引导、培育其向A级企业发展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负责提供与本业务相关的用人单位参评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有关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执行职业资格、职业培训情况等。劳务派遣审核签发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执行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汇总,并结合在执法检查中采集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信息,按照评价标准进行分类,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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