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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文旅系统推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01 11:16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498

卫滨文广旅〔202055

关于在文旅系统推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文旅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认识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大意义,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卫政办〔2020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三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责,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嵌入信用环节,加强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

    (二)率先在我区文旅领域政府采购、招投标全面落实使用信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制度。将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作为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信用激励,A级企业可获得加分;信用记录显示信用不佳的B级及以下企业,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三)信用等级按照“ABCD”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A级实施信用激励;A级企业帮扶与监管并重;A级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列入专项重点检查对象;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或不具备承担项目建设所需信用能力的企业,限制参与相关项目建设。信用评价结果,一年一更新。

(四)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四条 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要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文旅领域企业法人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

    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在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必须由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备案牌照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

    第八条 依托卫滨区信用平台,全面记录文旅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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