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二级机构: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结合我区委实际制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日
卫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号),结合我区发展改革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卫滨区发展改革系统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执法,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规范透明的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发展改革部门的所有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本部门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检查是指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要统筹安排检查事项,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规范透明是指依法依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存在的突出风险,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列明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统一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发展改革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建立,并进行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本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
第二章 抽查流程
第八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按照本部门工作要求统筹制定,分别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
第九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按对应抽查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应当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的被抽查概率。
对于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的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对于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可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绪合监管工作实际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逐批次从相应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应当按照管辖所属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抽取方法。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统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抽查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检验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被检查对象依法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者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委托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委托部门应当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但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人员应当在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后,应当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或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对象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本次检查依法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 在抽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应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在抽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在抽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应当作为本部门行政许可、风险管理、授予荣誉等日常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因素进行查询并运用。
第二十九条 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建立专门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卫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