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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发改委“双随机、一公开”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08 10:45 信息来源:卫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16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通过双随机方式行使监管职能,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并入选双随机抽查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双随机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抽查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执法检查人员需要具有行政执法证件;

(三)原则上本人年龄不超过60岁(截止2021年11月30

),身体健康;

(四) 不处于违纪违规处分影响期内,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通知: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上填报,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个人简历;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资格审查: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告知专家: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拟入库专家名单 逐一告知专家本人对拟入库专家决定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实名提出。专家库管理部门对异议 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批准入库:无异议的专家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入库。

第三章  抽查专家使用管理

第七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抽查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抽查活动;

(三)参与评抽查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抽查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自愿申请退出抽查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在库专家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抽查活动时,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抽查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抽查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

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

(五)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参与执法活动应回避以下情形:

(一)在被抽查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抽查单位中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三) 与被抽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

(四)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四章  抽查专家库及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信息化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如发现相关情况,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暂停其抽查专家库系统账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定期通过系统从公共信用平台获取专家信用信息。若发现专家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出库处理。

第十二条  若发现专家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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