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通过双随机方式行使监管职能,确定抽查范围、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机构,并入选双随机抽查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双随机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抽查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执法检查人员需要具有行政执法证件;
(三)原则上本人年龄不超过60岁(截止2021年11月30
日),身体健康;
(四) 不处于违纪违规处分影响期内,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征集通知: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自愿申请成为专家的人员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上填报,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个人简历;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资格审查:专家库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告知专家: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拟入库专家名单 逐一告知专家本人。对拟入库专家决定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库管理部门实名提出。专家库管理部门对异议 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五)批准入库:无异议的专家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批准入库。
第三章 抽查专家使用管理
第七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抽查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抽查活动;
(三)参与评抽查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抽查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自愿申请退出抽查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在库专家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抽查活动时,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抽查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抽查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
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
(五)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参与执法活动应回避以下情形:
(一)在被抽查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抽查单位中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三) 与被抽查单位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
(四)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四章 抽查专家库及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信息化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如发现相关情况,经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暂停其抽查专家库系统账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定期通过系统从公共信用平台获取专家信用信息。若发现专家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出库处理。
第十二条 若发现专家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库管理部门将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