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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8-24 16:49 信息来源:卫滨区统计局 访问量:1179

 为创新统计执法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升统计执法效能,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增强统计执法的主动性,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随机抽查制度等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随机抽查事项及范围

按照《卫滨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卫滨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事项有2项: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和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

抽查对象范围是:全区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

及有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单位)。

二、随机抽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单位,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随机抽查单位数量及抽查频次

根据统计调查对象总体规模和行业分布情况,在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事项中,随机抽查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随机抽查对象单位总量的10%,每年抽查1次。在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事项中,随机抽查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随机抽查对象单位总量的5%,每年抽查不超过12次。

四、随机抽查对象的确定

(一)根据统计工作实际,由相关专业向法规专业提出拟抽查专业、抽查范围、数量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二)在专项检查事项中,按照审定的抽查专业和抽查范围、数量,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拟抽查的统计调查单位,由法规专业出具执法检查文书。

(三)在重点检查事项中,根据发现的上报统计数据异常情况或统计违法线索,按照随机抽查单位数量的规定比例确定抽查对象。

(四)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单位,一年只进行一次检查。

五、随机抽查人员的确定

(一)抽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并掌握专业统计知识,具体名单从统计执法人才库中随机抽取。

(二)每个抽查组由1名组长、若干名抽查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相关专业负责人担任。

(三)随机抽查实行抽查组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工作和抽查结果负责,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六、随机抽查的程序和方式

(一)随机抽查应当按照抽查方案进行,抽查方案由相关专业制定。抽查方案需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方法、抽查时间和抽查组织形式等。抽查方案报法规专业备案,并提交局领导审定。

(二)抽查单位名单在抽查工作开始前由法规专业交抽查组组长,在抽查组到达检查地区后,由组长宣布。

(三)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通知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抽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2.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

3.检查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并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抽查结束后,抽查组就随机抽查工作情况、查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随机抽查报告,向负责抽查工作的领导报告,抽查报告连同抽查卷宗15日内报法规专业备案。抽查卷宗资料要件包括:抽查通知《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抽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抽查人员检查《证件》复印件以及与抽查结果相关的报表、凭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等必要证明材料。法规专业综合各抽查组抽查报告,形成抽查总体报告,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报告应包括抽查的总体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对有关问题和人员的处理意见、责令改正要求等,区统计局并将抽查结果于2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法规专业和有关专业、单位组织落实局领导集体作出的有关决定。

七、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区统计局依法进行处理;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在卫滨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部门间监管对象违法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

八、工作要求和纪律

(一)随机抽查工作由区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法规专业牵头,各专业共同参与。

(二)随机抽查组执行抽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抽查地区和抽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三)抽查人员必须依法进行检查,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新乡市卫滨区统计局

20218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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