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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2 11:01 信息来源: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1095

各股室、所、队、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区范围实现改革地域、事项“两个全覆盖”,高质量实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特制定《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

 

 一、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 

按照《通知》要求,市场监管领域共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直接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9项。区局根据职权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作了细化规定(见附件1),各股、室、所、队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确保各项分类改革举措有序实施 

“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符合整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可实施“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者原有审批方式。已受理“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各窗口要按调整后的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批。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区局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理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市场监管信用赋能,充分运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风险分类管理等信用管理手段支撑各领域监管。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监管,鼓励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

四、持续强化涉企信息归集运用 

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系统对接和协同,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归集共享,实现发放标准化电子证件,并及时归集至总局电子证照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市场主体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生成的电子证照材料,或者相关部门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原则上要通过内部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 

 

卫滨区市场监管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一、广告发布登记

(一)主管股室。

监管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三)资质范围。

相关市场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有违法广告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3.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宣传、广电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监管工作。

二、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股室。

注册股、食品生产和流通监管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四)监管措施。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三、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一)主管司局。

注册股、食品生产和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另外,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六)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162号)附件1《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6.4.2.2业务流程执行。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窗口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窗口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窗口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5.许可窗口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窗口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七)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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