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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滨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6 14:44 信息来源: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1707

卫滨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卫滨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实施方案》已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卫滨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卫滨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提高我区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的及时性和准确率,进一步扩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实施方案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是指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进行公示的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归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归集内容

第四条 实施方案所称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信息。指各成员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登记注册信息;行政确认信息以及行政许可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指各成员单位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

(三)行政检查信息。指各成员单位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产生的信息。

(四)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指各成员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五)荣誉信息。指各成员单位牵头起草的由区委、政府授予或者认可的荣誉信息,以及各成员单位上级部门授予或者认可的荣誉信息等。 

(六)扶持政策信息。指市场主体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包括享受扶持政策的数额、内容,实施扶持政策的部门、日期等。  

(七)其他依法应由各成员单位公示的信息。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并对各成员单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及考核。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在实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中,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业务领域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

 

           第四章 归集公示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按规定时限录入或导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第八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完毕并予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已录入数据的修改由该项数据的录入机构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删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主体对各成员单位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信息录入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录入原信息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受理后,经审核属实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五章 督导考核

第十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实施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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