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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1-10-21 10:42 信息来源: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3943

卫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市监[2021]6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扎实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制定卫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分布有序推进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加强对卫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全面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二、清理主体和责任

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统筹推进清理工作。各成员单位(以下称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组织实施清理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是各部门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四、清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本部门清理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和社会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分别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做好指导。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部门清理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督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的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效果。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注重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确保清理质量。

(六)总结阶段。各部门要将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止和修改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含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

 

 

         卫滨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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