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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31 10:41 信息来源: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1143

各股室、所、队、协会: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守牢安全底线,局决定在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档案

为进一步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依托“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和证书底数,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档案。

二、开展监管工作

市场所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重点围绕电线电缆、汽车及安全附件、儿童玩具、家用发热电器、防爆电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开展工作。

(一)生产领域重点监管事项

1、企业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是否存在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中使用。

2、使用强制性认证标志情况,是否未按照要求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3、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采用欺骗或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假冒或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标志等。

4、生产企业获得认证,但符合性和一致性存在问题,如生产条件不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与认证产品一致性存在差异、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或质量管理体系与认证结论存在明显不符。

5、指定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在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出具不实或虚假认证结论、遗漏减少认证程序、不到现场等。

(二)流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

1、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如属于是否已经获证以及是否能够提供该产品的认证证书。

2、认证证书的状态是否有效,自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是否继续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3、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是否正确加施了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加施时机和加施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产品实际铭牌或标示上所列商标、制造商、生产厂、生产厂地址、型号规格等信息,是否与提供的认证证书相一致。

三、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类监管

(一)开展自查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类获证企业监管前应要求获证企业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查,在5日内上报自查报告(见附件三)。

(二)现场监管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类证书获证企业自我声明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获证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

3、获证企业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

4、获证企业是否正确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5、获证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一致性要求。

6、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与认证证书的产品相符。

7、获证企业是否建立技术档案并符合规则要求等。

四、时间安排

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五、有关要求

(一)监管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立即调查取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违反认证规则未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做好服务工作,指导获证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二)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三)监管中发现认证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区域性、系统性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王凌

联系电话∶0373-2198193

电子邮箱xxwbyw@163.com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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