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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9 09:40 信息来源: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1194

各股室、所、队、协会: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新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时排查儿童化妆品经营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三、具体任务

(一)开展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

结合2020年我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和化妆品经营情况,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

    1.产品合法性,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查询化妆品监管APP,认真排查是否存在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文号(特殊化妆品批件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等“三无”国产化妆品,是否经营无中文标签、无批准文号或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三无”进口化妆品等违法线索

    2.进货管理,检查是否落实《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是否索取和完善产品供应商及产品资料并对相关资料建档留存备查,是否建立化妆品台帐管理制度,对来往票据建档留存备查。

3.标签标识,检查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批准文号(备案号)而宣称功效的化妆品,是否存在标示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内容的化妆品,是否不合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治疗湿疹”“抑菌”等违法线索

4.检查是否存在自制化妆品违法线索。仔细核实原包装产品,查明产品来源等相关合法性证明资料。严格核对大包装规格化妆品的生产日期,杜绝超期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

5.组分标注,检查其是否经营含附件3中禁限用组分、标签标识却未按要求标注的化妆品。

6.包装说明,检查其经营的儿童化妆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是否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是否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二)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1年3月)

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确定检查对象,动员部署本次专项行动。认真排查辖区儿童化妆品重点经营者基本信息:包括商场、超市(含便利店、食杂店);母婴用品专卖店;儿童理发店;经营(含使用)有化妆品的婴幼儿洗浴(游泳)场所和早教机构。《儿童化妆品重点经营者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5)需于3月26日送至药化械科

(二)实施阶段(2021年4月-8月)

落实专项检查各项任务,认真排查,及时移交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8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相关材料送至区局药化械科

(三)督查阶段(2021年4月-8月)

局将适时组织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阶段(2021年9月)

及时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五、有关要求

(一)要把保证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作为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严格按照本计划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要结合本区实际,分解落实监管责任,提高问题发现率,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三)要结合专项检查工作,对儿童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贯培训督促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同时,发放《儿童化妆品消费提示》(附件4),加大儿童化妆品科普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化妆品功效并安全用妆。

(四)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将检查报告于2021年9月5日前报局药化械科。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附件:1.儿童化妆品自主生产情况表

2.儿童化妆品委托生产情况表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儿童化妆品的要求

4.儿童化妆品消费提示(模板)

5.儿童化妆品重点经营者基本信息统计表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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