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动机制,根据新乡市《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助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新市监【2021】7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卫滨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一系列重 要讲话为指针,以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实行知识产权 “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要求为指导,围绕推 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 法协作配合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工作制度
(一)线索移送通报制度
1. 各相关成员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属其他成员单位管辖的,或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 行为属其他成员单位管辖的,以及司法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 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出现侵权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成员单位处理。
2. 成员单位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侵权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 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相关成员单位的认定意见、鉴定结论以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等。
3. 案件移送应当以成员单位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定期会商制度
1.建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组织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卫滨公安分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主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知识产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建立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业务骨干参加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联合会商制度,协调解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相关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工作等。
3.协调会商会议应定期召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三)联合执法制度
1. 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
2.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其他成员单位管辖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应主动采取措施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参与执法,接到通知的成员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参与执法,并实施联合执法。
3.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优势,协调解决执法难点,组织联合执法和协同执 法行动。
(四)执法协作制度
1.各成员单位在行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权中,出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有关成员单位认定、提供咨询意见的,以及需要 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及检测、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该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认定、咨询意见、检测和鉴定结论(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2.对于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处置。
3.对于情况特殊且认定、检测、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成员单位或相关专业机构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检测、鉴定结论。
(五)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
1.建立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我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2.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职能部门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并抄送区检察院,不得以罚代刑。
3.区公安分局发现侵权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成员单位。
4.区公安分局要积极配合相关成员单位工作,根据案件性质,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案件侦查活动,及时处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证据固定、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接,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成员单位间的高效协作配合,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 机制。要将建立健全成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线索移送通报制度、定期会商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执法协作制度、行政 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等落到实处。
(三)强化业务培训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以案代训、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能力。
(四)强化监督考核
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追究制度, 化对成员单位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