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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11-13 10:48 信息来源:卫滨区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1997

卫滨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维护我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是指二级及以下农村公路、农村公路中小桥梁、渡口、航道、港口、站场、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等。

第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我区开工建设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均由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实行监督。建设从业单位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凡是没有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没有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质量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章 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内容、措施

第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一)从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及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施工单位质量技术人员具备上岗资格和教育培训情况;(四)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五)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第三章 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下达开工令前20日,到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通乡镇公路及其他水运工程以单个项目为单位,通村公路可以以一个乡镇内多个项目或所有项目集中申请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二)工程项目批复文件;(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及资质证明材料;(四)勘察设计资料和招投标资料;(五)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机构组织和现场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资格材料

第四章 交(竣)工条件

第八条 实施交工质量检测应具备的条件:(一)施工单位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二)监理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三)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交工申请报告,并附质量自检报告、监理质量评定报告。(四)项目法人对交工申请进行审核认可并出具审定意见后,向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提出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的书面申请,同时报送有关资料施工及监理单位一览表、主要工程数量一览表、施工单位质量自检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报告、项目法人审定意见

第九条 实施竣工质量鉴定应具备的条件:(一)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二)各参建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四)由项目法人书面向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

  

卫滨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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