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政府各级领导: 我于2023年11月份购买新美城上领地三期19号楼(云熙府)的房子,开发商是新乡市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上承诺的是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交付。但2024年5月售楼部通知延期交付,经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开发商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保证交付,结果到日子以后开发商为防止业主继续向其维权,偷换概念称作为“预交付”,经广大业主同时邀请专业人士现场查看,根本达不到交付条件且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问题,“三证一书一表”交房材料不齐全,监理单位(晟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严重侵犯业主权益。为正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特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消协、区场监管等部门提出诉求: 一、恳请相关责任部门介入调查,要求开发商赔偿业主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子逾期,开发商应每日赔偿房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二、追究监理单位(晟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法律责任,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违规出具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