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锦旗映民心,而这抹“色彩”来自于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所给予的认可,鲜艳的锦旗上镌刻着“为企业排忧解难 做法律忠诚卫士”,格外醒目亮眼。近日,当事人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波送来锦旗,以表感谢。
当事人为承办法官送来锦旗
原告某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容易造成竞争秩序混乱为由,诉至卫滨区法院,诉请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等内容。
本案中原告注册成立于1997年,其企业名称中的案涉字号经过持续的经营和推广,1998年注册商标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作为市场经营者,注册成立于2003年,虽被告注册名称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但在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但被告仍将涉案字号用于企业名称中,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本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