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卫滨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 5月20日至2020年8月11日,对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法庭业务用房二次装饰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法院”)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卫滨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本工程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法庭业务用房二次装饰项目工程,本工程建设单位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监理单位为河南新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正鼎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
本工程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编号为:WCG18044。经过公开招标,于2019年1月3日开标,中标单位为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承发包双方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合同,工程内容为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合同金额人民币2678078.98元,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2月20日,合同竣工日期2019年4月20日。
本工程包括:一层大厅,一层立案大厅,一层大、中、小、法庭,一层羁押室,二层所有中、小法庭,三层审判委员会,三层会客厅,三层执行指挥中心,四层视频会议室,五层会议室等房间设计的装饰装修及配套电气范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本次送审金额总价为2924581.07元,其中:装饰工程报审金额为1815860.39元、电气工程报审金额为517354.47元、签证部分报审金额为591366.21元。
卫滨区审计局委托中乾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本次审计的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04〕3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等配套文件,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各种配套文件,新乡市审计局文件(新审〔2016〕16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管理试行办法》。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实施了现场勘察、测量、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了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本报告。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卫滨区法院能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推进项目建设,基本执行了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但在工程结算中存在监管不严、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多计工程价款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本项目共报审金额为2924581.07元,审定金额为2800121.69元,审减金额为124459.38元。
(一)、装饰工程:报审金额为1815860.39元,审定金额为1787229.05元,审减金额为28631.34元。
1、结算清单序号7:抹灰面油漆,工程量审减6.96㎡,审减金额175.67元。
2、结算清单序号29:硬包墙面,工程量审减1.27㎡,审减金额682.36元。
3、结算清单序号31:抹灰面油漆,工程量审减91.92㎡,审减金额2010.29元。
4、结算清单序号37:抹灰面油漆,工程量审减102.42㎡,审减金额2239.93元。
5、结算清单序号43:窗帘盒,工程量审减40.45m,审减金额1523.35元。
6、结算清单序号44:窗帘轨,工程量审减31.85m,审减金额762.81元。
7、结算清单序号88:窗帘盒,工程量审减42.3m,审减金额1593.02元。
8、结算清单序号89:窗帘轨,工程量审减34.45m,审减金额825.08元。
9、结算清单序号91:硬包墙面,工程量审减21.24㎡,审减金额11412.04元。
10、结算清单序号96:新建轻钢龙骨隔墙,工程量审减7.63㎡,审减金额500.99元。
11、结算清单序号100:定制镜面不锈钢收口条,工程量审减36m,审减金额767.16元。
12、结算清单序号101:窗帘,工程量审减2.41㎡,审减金额213.65元。
13、结算清单序号102:窗帘盒,工程量审减12.35m,审减金额465.10元。
14、结算清单序号103:窗帘轨,工程量审减0.45m,审减金额10.78元。
15、结算清单序号120:定制镜面不锈钢收口条,工程量审减6m,审减金额127.86元。
16、结算清单序号122:窗帘盒,工程量审减4.2m,审减金额158.17元。
17、结算清单序号143:窗帘,工程量审减1.63m,审减金额144.5元。
18、结算清单序号144:窗帘盒,工程量审减16.3m,审减金额613.86元。
19、结算清单序号146:吸音板,工程量审减4.75㎡,审减金额1266.21元。
20、结算清单序号155:定制镜面不锈钢收口条,工程量审减18.56m,审减金额395.51元。
65、其他费规费等调整审减378.94元。
66、税金审减2364.06元。
(二)、电气工程:报审金额为517354.47元,审定金额为477269.42元,审减金额为40085.05元。
1、结算清单序号1:装饰灯,工程量审减4套,审减金额1150.4元。
2、结算清单序号2:装饰灯,工程量审减151套,审减金额26832.70元。
3、结算清单序号13:接线盒,工程量审减75个,审减金额607.50元。
4、结算清单序号16:照明开关,工程量审减6个,审减金额84.96元。
5、结算清单序号18:照明开关,工程量审减2个,审减金额34.78元。
6、结算清单序号19:照明开关,工程量审减1个,审减金额23.79元。
7、结算清单序号20:插座,工程量审增1个,审增金额30.37元。
8、结算清单序号21:插座,工程量审减6个,审减金额177元。
9、结算清单序号23:开孔(打洞),工程量审减7个,审减金额127.33元。
10、其他费规费等调整审减3391.95元。
11、税金调整审减7624.27元。
(三)、签证工程:报审金额为591366.21元,审定金额为535623.23元,审减金额为55742.98元。
1、结算清单序号5:吸音板单价审减26.07元/㎡,审减金额1872.87元。
2、结算清单序号18:木地板地台单价审减52.57元/㎡,审减金额5600.29元。
3、结算清单序号20:木地板单价审减5.59元/㎡,审减金额402.98元。
4、其他费、规费等调整审减35040.24元。
5、税金审减3862.47元。
6、签证部分按规定让利8964.13元。
以上问题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责令卫滨区法院予以整改、依法据实结算。
四、审计建议
建议建设单位严格履职履责,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确保项目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按照基本建设核算办法对工程资料依法据实结算。
本报告卫滨区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卫滨区法院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请卫滨区法院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卫滨区审计局。卫滨区审计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