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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审计局关于卫滨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法庭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发布日期:2020-11-02 15:55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2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卫滨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 520日至2020828,对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法庭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法院”)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卫滨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本工程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法庭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项目地点位于新乡市卫滨区劳动南路与午阳路交叉口,监理单位为河南恒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内容为:中央空调系统、空调配电系统、新风系统。

本工程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旭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合同金额4031439.2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工程于2018年8月6日开工,2019年9月21日通过了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

卫滨区审计局委托中乾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本次审计的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04〕3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等配套文件,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各种配套文件,新乡市审计局文件(新审2016〕16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管理试行办法》。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实施了现场勘察、测量、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了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本报告。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卫滨区法院能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推进项目建设,基本执行了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但在工程结算中存在监管不严、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多计工程价款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本项目共报审金额为4168060.62元,审定金额为3960350.98元,审减金额为207709.64元。

(一)原合同价审减金额42969.49元,其中:扣除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共6320.04;原合同税金为11%,应按9%计取,扣除2%税金36649.448元。

(二)合同内工程量变化审减金额55206.74元,其中:

1.清单项第8项空调室内机,签证单KTQZ-001中增加三台空调室内机,工程量计入合同内,审增金额20658.15元;

2.铜管Φ9.52,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3000.03元;

3.铜管Φ12.7,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1614.68元;

4.铜管Φ15.88,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3920.32元;

5.铜管Φ19.05,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8180.85元;

6.铜管Φ22.2,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727.73元;

7.铜管Φ25.4,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2200.89元;

8.铜管Φ28.58,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2126.18元;

9.铜管Φ31.75,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6682.58元;

10.铜管Φ38.1,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22557.45元;

11.铜管Φ44.45,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204.74元;

12.分歧管CZ-H2H135BX,图纸中无此规格分歧管,此项扣除,审减金额2532.07元;

13.PVC管De25,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3811.98元;

14.PVC管De32,大审判庭变更工程量计入合同内,审增金额1101.44元;

15.PVC管De40,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317.38元;

16.PVC管De80,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1008.27元;

17.复合型风管,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14642.06元;

18.旋流出风口φ400,大审判庭变更工程量计入合同内,审增金额2284.8元;

19.单层百叶出风口400*400,现场少一个风口,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78.4元;

20.电线管PVC管DN20mm,墙体部分管道前期已预埋,工程量审减,审减金额1725.7元;

21.管道绝热,一至四楼保温部分计入合同内,审增金额285.04元;

22.室内机液晶控制开关,签证单KTQZ-001中增加三个室内机液晶控制开关,工程量计入合同内,审增金额1082.58元;

23.管道支架,一至四楼支架部分计入合同内,审增金额284.6元;

24.措施费、规费、税金审减5572.04元;

(三)五楼签证部分,工程量已计入合同内,审减金额31493.77元;

(四)配电及避雷针签证部分审减金额41354.42元,其中:

1.桥架部分,工程量虚报,审减金额177.43元;

2.YJV-3*10+2电缆,工程量虚报,材料价审减,审减金额6515.9元;

3.YJV-3*16+2电缆,工程量虚报,材料价审减,审减金额4007.6元;

4.电力电缆头,工程量虚报,子目错套,审减金额22826.35元;

5.室外机接地,材料价审减,审减金额210.24元;

6.三相32A空开,工程量虚报,材料价审减,审减金额245.51元;

7.三相40A空开,工程量虚报,材料价审减,审减金额66.52元;

8.措施费、规费、税金审减7304.87元;

(五)一楼审判大厅变更,此部分工程量在合同内有相同清单项,工程量计入合同内,审减金额22466.03元;

(六)一至四楼空调移机,此部分管道、保温、支架工程量在合同内有相同清单项,工程量计入合同内、氮气保护及补充氟扣除,审减金额14219.19元。

以上问题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卫滨区法院予以整改、依法据实结算。

四、审计建议

建议建设单位严格履职履责,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确保项目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按照基本建设核算办法对工程资料依法据实结算

本报告卫滨区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卫滨区法院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请卫滨区法院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卫滨区审计局。卫滨区审计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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