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卫滨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12日,对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平原镇水南村一事一议村道改造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卫滨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本工程为平原镇水南村一事一议村道改造工程项目,本工程建设单位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为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编号为WCG18008,由河南晟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2018年8月2日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经过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新乡市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合同价为63.399万元。2018年8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2018年9月25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本工程包括:清理原路面、浇筑路面混凝土。工程实际开工时间2019年6月22日,201,9年7月3日竣工,2019年8月6日验收合格。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结算送审金额为633990.00元。
卫滨区审计局委托河北中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
本次审计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河南省新乡市有关工程造价文件和本标段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签证等资料。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能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推进项目建设,基本执行了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但在工程结算中存在监管不严、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多计工程价款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多计工程造价23563.31元
1、水泥混凝土(车行道):审减工程量136㎡,审减金额15212.96元。根据现场勘查测量确定实际工程量;
2、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审减工程量51㎡,审减金额3280.83元。根据现场勘查测量确定实际工程量;
3、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审减5069.52元。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仍按原投标价进行让利下浮,增值税税率按9%执行。
以上问题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责令平原镇人民政府予以整改、依法据实结算。
四、审计建议
建议建设单位严格履职履责,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确保项目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按照基本建设核算办法对工程资料依法据实结算。
本报告卫滨区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请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示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卫滨区审计局。卫滨区审计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