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畜牧局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7-01-0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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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本局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是指有计划地围绕全局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查研究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决策的失误,使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有效的基础上。第三条 局党组在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前,应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就确定此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在系统调查研究、周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议案。决策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决策事项的现状。(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三)实施重大决策事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五)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六)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措施。(七)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八)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第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的单位(科室)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第五条 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调研方案。承办单位(科室)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研方案。调研方案应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方法、调研范围和调研提纲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二)调研方案审核。调研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及时送交局长办公会审核讨论,必要时应送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相关专家意见。(三)组织调研工作人员。承办单位(科室)根据调研方案的要求选调有关人员组建调研工作小组。调研人员主要从本局抽调,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代表参加。(四)组织实施调研。按照调研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提纲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材料。(五)研究分析,撰写调研报告。研究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研究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研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论断鲜明。第六条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应及时形成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调研报告,与有关原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报局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阅,供决策参考。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按工作内容由局党组或党组书记确定的负责人指定相关单位(科室)、相关人员具体承办。第八条 承办单位(科室)和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调研过程中,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明确决策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标,并拟制备选方案,择优选用。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