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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10-31 08:44 信息来源: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442

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1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按照公告要求,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01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解读

 

02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解读

 

 

03 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11月1日起,以下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将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一、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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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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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GB 42296-2022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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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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