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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5号
发布日期:2024-09-10 16:27 信息来源:卫滨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1103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新乡市鑫贝利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670069461Q

案件名称

新乡市鑫贝利化工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类违法

处罚决定书文号

(卫滨)应急罚〔2024〕5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9月10日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20973.45元,并处110500元罚款,共计131473.45元罚款。

处罚事由

根据新乡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新应急〔2024〕83号),2024年8月14日,我局检查新乡市鑫贝利化工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无证经营氢氧化钠。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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