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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证件丢失作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6 10:42 信息来源:卫滨区司法局 访问量:1333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确认,以下人员所持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不慎丢失,现予以公告作废。

单位

姓名

执法区域

执法证号

卫滨区疾控中心

朱爱民

卫滨区

16070322010

 

 

卫滨区司法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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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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