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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3号
发布日期:2024-07-08 17:10 信息来源:卫滨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463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新乡市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21MA4672N77X

案件名称

新乡市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处罚决定书文号

(卫滨)应急罚〔2024〕3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4年7月8日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

处罚事由

根据信访件群众举报,2024年6月25日,我局对新乡市海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检查发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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