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新乡市中州化玻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3742527370D |
案件名称 |
新乡市中州化玻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安全经营培训教育类违法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卫滨)应急罚〔2024〕2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3月11日 |
处罚结果 |
对该公司罚款20000元。 |
处罚事由 |
2024年2月9日,检查新乡市中州化玻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冯新华培训证未参加2023年度再培训,已过有效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