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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公示6号
发布日期:2023-10-18 10:20 信息来源:卫滨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187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河南胜星线盘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3582882479J

案件名称

河南胜星线盘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处罚决定书文号

(卫滨)应急罚〔2023〕6号

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10月18日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罚款20000元。

处罚事由

2023年9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称,河南胜星线盘有限公司焊工人员无证上岗,进行实地检查后发现:1.现场一名焊工作业人员(刑东海)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氧气瓶存放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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