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新乡市锐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3MA9K7JN83L |
案件名称 |
锐昂机械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卫滨)应急罚〔2023〕4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8月4日 |
处罚结果 |
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 |
处罚事由 |
2023年7月24日,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电话,称新乡市锐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焊工没有焊工证,现场两名焊工作业人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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