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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卫滨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4 10:03 信息来源:卫滨区司法局 访问量:2441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卫滨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梳理,现将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确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凡是未经公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今后,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执法。

三、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件:卫滨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卫滨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卫滨区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1.卫滨区政府办公室

2.卫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3.卫滨区交通运输局

4卫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卫滨区财政局

6.卫滨区农业农村局

7.卫滨区应急管理局

8.卫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卫滨区教育体育局

10.卫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1.卫滨区审计局

12.卫滨区统计局

13.卫滨区南桥街道办事处

14.卫滨区城市管理局

15.卫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6.卫滨区城乡建设局

17.卫滨区民政局

18.卫滨区医疗保障局

19.卫滨区国家保密局

20.卫滨区档案局

21.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

22.卫滨区中同街办事处

23.卫滨区解放路办事处

24.卫滨区铁西办事处

25.卫滨区健康路街道办事处

26.卫滨区自由路办事处

27.卫滨区胜利路办事处

28.卫滨区司法局

29.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0.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31.卫滨区商务局

32.卫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33.卫滨区新闻出版局

34.卫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区政府不在公布。

中共卫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依法行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卫滨区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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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政法委书记 张胜利 18637381573

信访局局长 任中安 135034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