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执法主体 |
1. |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2、未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卫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2、未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卫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2、未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卫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主动整改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2、未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
卫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 |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经营许可证》的。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8.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9.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0.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内改正的 |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1.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首次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且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2. |
对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
首次违反本规定,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卫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3. |
违反《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
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或不按规定悬挂的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第十四条规定业务活动以外活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不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4.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5.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7.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8. |
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9. |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0. |
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1. |
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2. |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3. |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
第二十五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4.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单位、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5.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7.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8.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9. |
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0.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1. |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通过认证,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2. |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3. |
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4. |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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